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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招法體系下,對招標文件的投訴截止時間如何計算?
2023-03-06 16:30:52   來源:點擊:


     案例:某開發區擬新建一條市政道路,總投資約2000萬元,資金來源為財政性資金。
 
    本項目采用電子招標,招標文件發售時間為2022年12月2日9時至12月7日24:00時。
 
    A公司于12月3日9:05時下載招標文件后,以招標文件涉嫌排斥潛在投標人為由于12月8日向招標人提起異議。
 
    招標人12月9日作出答復,因對答復不滿,A公司于12月15日9:00時向市住建局提起投訴。
 
住建局對是否受理該投訴形成3種觀點:
 
觀點1認為:
 
    A公司于12月3日下載招標文件,則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A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間為12月3日;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 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因此投訴時效的起算時間應為12月4日;扣除一日的答復期間(12月9日),則投訴最遲截止時間應為4+10-1+1=14日。A公司于12月15日9:00時向市住建局提起投訴超出投訴時效,應當不予受理。
即“對異議的答復期不計算在內”
 
觀點2認為:
 
    投訴時效的起算時間應為12月4日;扣除一日的異議期和一日的答復期間(12月8日和9日),則投訴最遲截止時間應為4+10-1+2=15日。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期間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本項目為電子招標,故截止時間為12月15日24:00時。A公司于12月15日9:00時向市住建局提起投訴,未超出投訴時效,應當受理。
即“提起異議期間和答復期間均不計算在內”
 
觀點3認為:
 
    A公司12月9日才收到答復,因此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間為12月9日;
 
    投訴時效的起算時間為12月10日,往后算10日,投訴有效截止時間為10+10-1=19日;A公司于12月15日9:00時向市住建局提起投訴,未超出投訴時效,應當受理。
即“異議期和答復期均不計算在內”
 
如何正確理解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內?
 
一、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算應當區分兩類不同情形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根據上述規定,投訴的起算時間應當區分為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兩類分別計算:
 
一般情形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釋義》指出,本條規定所稱的“應當知道”應當區別不同的環節,一般認為: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發布后,投訴人應當知道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是否存在排斥潛在投標人等違法違規情形;
 
    投訴人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一定時間后應當知道其中是否存在違反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開標后投訴人即應當知道投標人的數量、名稱、投標文件提交、標底等情況,特別是是否存在《條例》第34條規定的情形;
 
    中標候選人公示后應當知道評標結果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情形;
 
    招標人委派代表參加資格審查或者評標的,資格預審評審或者評標結束后,即應知道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者評標委員會是否存在未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方法評審或者評標的情況;
 
    招標人未委派代表參加資格審查或者評標的,招標人收到資格預審評審報告或者評標報告后,即應知道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者評標委員會是否存在未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方法評審或者評標的情況等等。
 
特殊情形
 
    中國招標投標協會專家張作智和張志軍老師認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中的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內是指從異議答復期滿(招標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答復的)或收到答復之日(招標人在規定時間內答復的)起計算,而不是從有權提起異議之日起計算后扣除異議答復期間。
 
    理由:投訴的本質是為了給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一個救濟的渠道和解決爭議的機會,對于異議前置的爭議而言,在答復期間,如果招標人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招標人可以通過修改招標文件、取消相關投標人的中標候選人資格、重新評審等一系列的程序予以糾正,因此不宜將異議時效的起算時間視為投訴時效的起算時間;
 
    只有當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在收到異議答復后,因對異議答復不滿時或招標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答復時才需要行使權利并及時提起投訴,其投訴時效的起算時間才真正的開始,其投訴起算時間應當為收到答復之日或答復期滿之日。
 
二、異議答復期包含異議期和答復期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是投訴的特殊情形規定,考慮到異議答復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才在第二款中明確規定,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內,否則相當于減損了投訴人的投訴時效。同時為避免招標人故意拖延答復,答復期應結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理解為“法定答復期”,不包括招標人拖延答復造成的逾期答復時間。在法定答復期內收到答復的,投訴生效時間為答復之日,在法定答復期內未收到答復的,投訴生效時間為答復期滿之日。
 
    “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內”顧名思義就是“異議、答復期不計算在內”,而不能理解為“異議的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內”,就本案例而言,12月4日-12月8日屬于異議期,12月9日屬于答復期,因此投訴時效的起算時間為12月10日。
 
三、《民法典》對時間有規定的,應當遵守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規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均沒有對“日期”另有規定情況下,應當適用《民法典》關于時間的相關規定。
 
法條鏈接:
 
    第十章 期間計算
 
    第二百條 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
 
    第二百零一條 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 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期間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第二百零四條 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規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總結】
    招法體系的投訴時效起算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同時學習法條時不可孤立的看某個單獨的法條或某一個款項,應當將其放在整個法規的全文中理解和學習,通過目的解析、系統解析等多種方法得出最適合、最正確的結論。